法治赋能,推动燃气管理长效发展
燃气安全关联着无数家庭,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紧密相连。近些年来,多地频发燃气安全事故,这无疑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拉响了警报。为达成发展与安全的统筹兼顾,众多地区围绕燃气的规划建设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以及使用安全等多个维度制定政策法规,清晰界定监督管理、设施保护、燃气经营使用等全链条的安全责任,以此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捍卫燃气用户与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凭借 “法治” 之力推动燃气管理迈向 “长治久安”。
明晰权责构建燃气安全防护网
为强化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贵州省遵义市有关部门深入燃气企业、使用单位以及居民小区,对当前燃气安全管理的实际状况与存在问题展开调研,广泛收集社会公众对于燃气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问题为指引开展立法工作,制定并实施《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从规划建设安全、经营安全、使用安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
破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难题。该条例明确了政府的职责,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强化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构建健全的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配合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燃气安全的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攻克规范建设保障源头安全难关。条例规定,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必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建设项目要契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规划,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此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开展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活动,如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需在作业 15 日前告知燃气经营者,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化解经营者与使用者共同维护燃气安全问题。燃气经营市场是燃气安全管理的关键领域,服务保障也是维护燃气安全的核心要素。条例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管理燃气安全的义务和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具体涵盖: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免费入户检查;及时向燃气用户提出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维修、更新建议;发现安全隐患后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劝阻、制止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条例严禁燃气经营者向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禁止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流动销售瓶装燃气。条例要求燃气经营者以提升技术和服务保障为前提,做好燃气经营端的安全管理。同时,明确燃气用户应遵守的 3 项用气规则和 7 类禁止行为,聚焦守护燃气末端安全,形成经营安全与使用安全相结合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筑牢全链条安全防线,推动经营者与使用者共同营造维护燃气安全的格局。
着眼运输配送完善燃气安全体系
瓶装燃气的运输配送是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一环。为保障瓶装燃气的运输配送安全,浙江省舟山市制定并施行《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对统一配送、随瓶安检、供气保障、船舶用气安全管理、监管信息化等方面予以制度化规范。
确立统一配送制度。该规定明确舟山市全面推行瓶装燃气统一配送,要求瓶装燃气经营者对其经营区域内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不得因交通不便、配送困难等缘由拒绝供气。规定指出,瓶装燃气配送应综合考量不同配送区域的地理环境、道路交通条件等因素,采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同时要求瓶装燃气经营者强化配送服务管理,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配的配送人员,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平台、服务电话等信息,提供高效、便民、精准的配送服务。为进一步规范配送行为,规定对未按要求配送瓶装燃气、利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重落实随瓶安检制度。规定要求瓶装燃气经营者在配送时同步对燃气用户的用气环境、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给予安全用气指导。规定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用气环境、燃气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瓶装燃气用户,明确燃气经营者应根据不同违法情形,采取通知用户限期整改直至停止供气等措施。规定对未对用气环境和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应停止供气或不得供气的情形仍继续供气等违法行为设立了处罚条款。
细化供气保障制度。针对舟山市偏远海岛和渔农村地区瓶装燃气运输和配送成本相对较高的问题,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对瓶装燃气的海上运输、入户配送给予适当补贴。规定还对瓶装燃气储存、运输、配送、使用等环节建立了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
创设船舶用气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允许向停泊在舟山区域的船舶配送瓶装燃气作为生活用气,但禁止向未设置专用厨房的船舶配送瓶装燃气。瓶装燃气经营者必须以船舶登记名称和船长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防止出现违法代购、违法配送乱象。考虑到多数船舶停泊在海上,配送难以直接抵达现场且随瓶安检难以全面覆盖,规定要求使用瓶装燃气的船舶应指定专人负责从约定的停靠区域到燃气使用场所的瓶装燃气装运、气瓶安装,同时加强对船舶用气环境、燃气设施的检查。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健全监管信息化制度,要求瓶装燃气经营者建立使用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对瓶装燃气的充装、运输、储存、配送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可通过电子标签对瓶装燃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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